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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与黄*、广西麦**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刁**、原审被告广西麦**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谭*、李**、广东麦**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4)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4)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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