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骆笑容与任**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广西壮**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桂民四终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关于骆**与任**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任**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骆**支付债务187.8972万元(一审判决确定债务312.807223万元;二审调解确认债务187.8972万元,已支付125万元)。被执行人任**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和向广西壮**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广西壮**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均依约履行了调解书规定的法律义务,再恢复一审判决的执行没有依据。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4)桂执复字第22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桂林**民法院作出的(2014)桂市法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撤销桂林**民法院作出的(2014)桂市法执字第29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任**依据广西壮**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桂民四终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余款25万元已汇入本院账户,本院已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可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桂民四终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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