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某某与温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温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龙*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执行,被执行人温某某已自动将本院(2015)龙*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