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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韦**等与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谭**、韦**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2015年11月18日,原告谭**、韦**和反诉原告李**分别向本院提出对本诉和反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对本诉撤诉和反诉原告自愿申请对反诉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谭**、韦**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李**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为1235元,由原告谭**、韦**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为1400元,由反诉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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