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与被告苏**、刘**,第三人李**、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5年11月5日以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70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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