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聂**与被告龙金观、伍**,第三人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聂**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78元,减半收取4939元,由原告聂**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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