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蚌埠市恒**责任公司与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恒*责任公司诉被告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因原告蚌埠市恒*责任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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