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恒*责任公司诉被告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因原告蚌埠市恒*责任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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