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牟*诉被告张*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牟*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牟*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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