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姚*与被告安徽桐城*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汪*、姚*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姚*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汪*、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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