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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梅龙街道办事处与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梅龙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梅龙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8元,减半收取1899元,由原告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梅龙街道办事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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