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陕西*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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