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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陕西**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陕西*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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