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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胡总统与吴起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胡*诉被告吴起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胡*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其同意被告将已拆迁了其的房屋按第二次评估方案按住宅标准赔偿,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胡*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50000元,由原告吴*、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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