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胡*诉被告吴起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胡*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其同意被告将已拆迁了其的房屋按第二次评估方案按住宅标准赔偿,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胡*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50000元,由原告吴*、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