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福州**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福*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其请求赔偿方面的证据不足,需要重新收集、提供相关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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