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被告赵*、赵*、赵*、赵*、赵*、赵*、赵*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5元,由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