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地源房屋征收工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将原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4月12日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有效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被告将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原件交付给原告。后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