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备中心诉被告孙*、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市*备中心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备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亳州市*备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亳*储备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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