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97.99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杨**与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胡**与南陵县人民政府、南陵县籍山镇人民政府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姚尚旗与安徽桐城**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淮南矿**责任公司、连**、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刘**因与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牟建江与张**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亳州市**备中心与孙**、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赵**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梅龙街道办事处与章根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梅龙街道办事处与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