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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刘**因与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刘*因与被申请人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刘*申请再审称:只凭口头协议,一、二审判决就认定双方系房屋买卖关系,证据不足,请求撤销本院(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以4500元的价格将自己位于同民镇长虹村(居)一组的房屋出卖给杨*的事实,有诉讼当事人双方杨*及杨*的陈述,还有杨*于2011年5月26日亲笔书写的《关于我与杨*父子争执的解决方案》及杨*在上诉状、申诉书中的陈述为证,当事人双方按约支付了房屋价款,交付了房屋,足以认定,双方均应享有因此而产生的权益。一、二审判决认定双方系房屋买卖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申请人所持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u003du003d月u003du003d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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