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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淮南矿**责任公司、连**、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谢*一初字第007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同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许*撤回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4)谢*一初字第00713号民事裁定;

三、准许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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