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王*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2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王*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272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下落不明,我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车辆查询系统及房屋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王*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法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2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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