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应姝*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西*民法院(2014)赣立终字第4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应姝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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