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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姝琳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应姝*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西*民法院(2014)赣立终字第4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应姝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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