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滕州市*民委员会、赵*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为89.5元,均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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