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刁*、张*、周*、江苏轩*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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