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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阳县亿博房**限公司与石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家**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2014)饶*三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曹*,被上诉人饶阳县亿博房地**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2014)饶*三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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