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家**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2014)饶*三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曹*,被上诉人饶阳县亿博房地**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2014)饶*三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