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与被告冯**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2元,减半收取861元,由原告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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