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限公司石家庄第一分公司与被告石家**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限公司石家庄第一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原告江**限公司石家庄第一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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