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370元,减半收取29185元,由原告河北保**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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