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依据(2013)冀民一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刘**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方面进行了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1、终结(2013)冀民一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2、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关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