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限公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河**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河北东**公司银行存款16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