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限公司与浙江花**限公司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人天津市**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冀**民法院于**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制作的(2014)冀*二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执行能力,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多个法院冻结,无其它可供执行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冀州市人民法院(2015)冀*执字第276号案件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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