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人天津市**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冀**民法院于**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制作的(2014)冀*二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执行能力,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多个法院冻结,无其它可供执行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冀州市人民法院(2015)冀*执字第276号案件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