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高**、衡水绮**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审查,该案当事人涉嫌经济犯罪。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何**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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