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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有限公司与河**县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家**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河**县医院、任县卫生局、北京**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邢台**民法院2015年5月6日做出的(2014)邢**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甄**、马**,被上诉人河**县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李**、王**,被上诉人任县卫生局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北京**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剑锋、董**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邢台**民法院(2014)邢**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邢台**民法院重审。

石家**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221427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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