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王**与被执行人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冀**民法院于**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制作的(2015)冀*三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一五年七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等信息,均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冀*执字第3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