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天**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天**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家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省环**份有限公司、河北天**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50元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