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了原告李**与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于2015年3月30日前返还原告李**工程款35000元。
二、其它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刘**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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