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愿意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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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