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庞泉沟原生态国际**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全秀、原审被告山西铂**限公司(以下简称铂**司)、金桃园**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桃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2015)交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旅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炜、被上诉人成全秀、原审被告铂**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2015)交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79元,退还上诉人庞泉沟**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