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5元,减半收取2202.5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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