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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有限公司与和顺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和**有限公司诉被告和顺县平**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苑进广、被告和顺县平**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和**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于2014年9月中标承建合山村便民桥、拦河坝工程,工程总价277300元,扣除被告部分原材料费用,实际应支付我公司工程款236633元。按照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一次性全部给付工程款,但被告推说资金暂不完全到位,只支付了190936元,剩余45697元说定年后结清。春节过后,合山村书记、主任换人,经我再三讨要,新村委领导均以各种借口推辞,拒不支付,因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给付所欠我公司工程款45697元,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和顺县平**民委员会辩称:欠钱是事实,但是因为村里没有钱,所以一直没有给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顺**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中标承建合山村便民进地桥和拦河坝工程,并于2014年9月1日签订合山村便民进地桥工程合同。2014年9月25日签订合山村河坝建筑合同,以上工程总价277300元,扣除合山村委会部分原材料费用,被告实际应支付原告工程款236633元,已支付190936元,剩余45697元未支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合山村河坝建筑合同和合山村便民进地桥工程合同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和**有限公司承建被告和顺县平**民委员会的便民进地桥和拦河坝工程被告和顺县平**民委员会应按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工程款。被告和顺县平**民委员会至今仍欠原告和**有限公司工程款45697元,应承担继续给付工程款45697元的违约责任。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和顺县平**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和顺**有限公司工程款45697元。

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为471元由被告和顺县平**民委员会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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