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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和顺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和顺县松**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耿**、人民陪审员程**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被告和顺县松**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原告在2011年为被告做街道硬化工程,该工程属于国家五覆盖工程,被告和顺县松**民委员会尚欠原告工程欠款3472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欠款,被告一直借口推诿,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工程欠款347200元及利息39146.8元。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和顺县松**民委员会辩称:我现在是村党支部书记,现在我村还没有选举出村委会主任,村里的东西也都没有移交给我,所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的手续没有提交。至于欠帐的问题,我不清楚。村委会现在本金都还不起,利息就不用计算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6日原告赵**经营的三保建筑队和被告乔**委会签订街道硬化施工协议,由原告为被告村进行街道硬化,施工完成后经乔庄村、松烟镇政府以及和顺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之后,进行了工程结算,至今被告乔**委会尚欠原告赵**街道硬化施工工程款347200元。案件受理后原告增加利息39146.8元(提供中**银行利息表证明原告利息的计算依据,2013年7月15日-2015年5月12日利息按照中**银行利率6.15%,3472006.15%121年10个月u003d39146.8元)。以上事实有原告赵**提供如下证据:施工合同证明原告和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质量鉴定检测报告、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证明原告2011年为被告做的工程经验收合格。税票、欠条证明整个工程除乔**委会已支付原告的工程款外乔**委会仍然欠原告工程欠款347200元。

被告和顺县松**民委员会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于税票没有异议,对于欠条没有异议。对于施工合同没有村党支部书记签字,有疑问。对于质量检测报告书面虽然没有问题,但是所做工程的60%在第二年、第三年已经实际出现质量(中间裂缝)问题。保质金应该扣除。部分工程是在上冻的时候铺设的(这个费用原告应该扣除)。对于其提供的利息计算依据看不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经营的三保施工队为被告和顺县松**民委员会做街道硬化工程,工程完工结算后,被告村委会仍欠原告工程款3472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税票、欠条在案佐证。被告村委会对税票、欠条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质量鉴定检测报告、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证明该工程经验收合格。被告村委会提出对于施工合同没有村党支部书记签字,有疑问的陈述本院不予认可。对被告村委会提出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扣除质保金,在施工协议第八条中约定“……一年后工程无明显缺陷,质量保质期满后甲方把剩余工程款的5%一次性付给乙方。”说明工程的保质期为1年,时至今日已经过去三年,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不予支持。对于工程欠款利息问题《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计付标准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对原告请求的利息39146.8元多计算3天应于扣除,实际计算利息为3896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和顺县松**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工程欠款本金347200元,利息38968元,合计386168元。

案件受理费7089元,由被告和顺县松**民委员会承担,保全费2420元由原告承担。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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