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诉被告洪洞县广胜寺镇板塌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洪洞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洪洞县**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09年5月17日,我与被告协商承包了被告的教学楼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工程全部完工,被告验收使用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工程款项,2009年5月20日,我组织工人开工,并于2009年12月5日竣工验收,被告方于2010年2月投入使用,2010年6月,我与被告方结算,被告欠我工程工资款150000元,几年来我多次催要无果,被告于2013年12月5日给我出具了欠条。现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我建校工程工资款150000元,并承担拖欠不还的利息及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洪洞县**村民委员会未递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7日,原、被告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包洪洞县**村小学教学楼工程建设,建筑面积共720平方米,每平米按850元计算,工程总造价612000元,工程全部完工,被告验收后一月内将工程款全部付清。合同签定后,原告于2009年5月20日组织工人进行施工,2009年12月5日竣工验收。2013年12月5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u0026ldquo;今欠到,王**壹拾伍万园(元)整,¥150000,建校工资款,村长,郭**(并加盖洪洞县**村民委员会公章),2013年12月5日u0026rdquo;。

庭审中,原告提供有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及被告方出具的欠条各一份,证明其承包了洪洞县**村小学教学楼建设工程,经结算,被告方欠其建校工程款150000元。要求被告方支付其工程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上述为本案全部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本案中,原、被告订立了承包合同,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完成了建设工程,被告亦进行了验收,现该教学楼已交付使用。双方结算后,被告虽给原告出具欠条,但其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显属违约,现原告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的请求,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主张,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从结算之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洪洞县**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王**工程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5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洪洞**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临汾**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