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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工程公司与辰兴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工程公司诉被告辰兴房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工程公司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工程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462元,减半收取99231元,由原告山**工程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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