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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纯诉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孙**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唐*主审、人民陪审员张**参加评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9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0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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