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东地建筑**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汇**限公司、沈**七中学、辽宁省城市建筑设计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东地建筑**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东地建筑**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辽宁东地建筑**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150元,由原告辽宁东地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