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广厦建设**辽宁分公司与被告沈阳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厦建设**辽宁分公司与被告沈阳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人民陪审员齐**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广厦建**任公司辽宁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广**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