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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新**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大**特中旗分公司、鄂尔多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驰**司)因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拉特中旗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司中旗分公司)、鄂尔多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15)乌中法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驰**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淼,被上诉人**公司及大**司中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15)乌中法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166元,退还上诉人包头市新**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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