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驰**司)因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拉特中旗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司中旗分公司)、鄂尔多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15)乌中法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驰**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淼,被上诉人**公司及大**司中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15)乌中法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166元,退还上诉人包头市新**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