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绥中亚**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盈**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上海盈**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反诉但未缴纳反诉费用,依法视为被告上海盈**有限公司放弃反诉请求的权利。后原告绥中亚**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绥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9650元,减半收取9825元,邮寄费12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