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哈尔滨**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吉高新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吉高新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958元,退返给上诉人哈尔滨**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