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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崔**诉被告磐石市水利建筑工程处、白劲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邹*、崔**诉被告磐石市水利建筑工程处、白劲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邹*、崔**诉称:2013年6月,被告白**称其在被告磐石市水利建筑工程处承包了磐石市红领巾水库施工工程,发包给原告。要求二原告预付工程款20万元,待工程结束后与工程款一同返还。二原告便将20万交给被告白**,由白**为二原告出具收条一份(标明收到崔**工程预付款)。二原告对磐石市水利建筑工程处承包的磐石市红领巾水库施工合同进行施工。在工程结束时,要求将预付款20万元连同工程款支付时,磐石市水利建筑工程处称已将收取的工程预付款其中10万元给付白**,尚有工程预付款10万元至今未支付。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白**返还收取的工程预付款20万元(其中由被告磐石市水利建筑工程处将收取的工程预付款余款10万元支付给二原告),并由被告白**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白**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邹*、崔**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退回原告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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