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李**、赵**、北镇市沟帮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在指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用,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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